欢迎光临李涛律师法律服务网,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首页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

135-8246-3338

在线咨询

案例中裁判规则的参照适用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6-07

最高法院于20101126日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体现出两项重要的制度性价值。

    一是强化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的总原则。

    构建案例指导制度的根本动因是为适应公正处理各类案件的具体需要,坚持法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平等性与多样性的统一,实现裁判尺度的统一和司法个案的公正,从而为重构司法权威提供现实版的支撑。

    二是对于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

    笔者认为,所谓对案例的参照适用实质上指的是对某一案例中的具体裁判思维、裁判规则、裁判精神的参照,而不是对整体案情的参照,更不应当对有关裁判规则断章取义。否则,将有可能使得案例援引变成了对某类案情的机械化套用。同时,参照适用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普适性,当某方当事人将其作为强化自身诉讼主张的明确依据时,司法权对之是否应被参照须作出明确的结论。总之,各级法院的在后裁判均应参照或至少不应明显违反既有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规则。

    笔者认为,对裁判规则的参照适用应当考虑到下列各类情形。

    第一,对案例中事实认定与证据采信规则的参照。

    事实判断与法律适用是正确行使司法裁判权最重要的两项任务。目前,虽然有民事证据规定,在刑事案件中也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他证据规则,但在纷繁复杂的司法案情中,成文性的规则总显滞后。指导性案例或其他判例中所体现出的对事实认定与证据采信的规则就可以成为在审案件的参照物。注意,案例中的证据采信规则可以是对现行证据规则不明之处的明晰化,也可以是对现有证据规则的引申与发展;或者,在没有现行证据规则的情形下可以根据程序法及证据规则的立法精神来创制一定的证据采信规则。

    “事实认定分为根据证据来直接确认的事实和根据证据规则来推定的事实。前者如合同纠纷中的合同文本,可以据此来直接确定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事实;后者如根据举证责任规则来推定某方的主张 “成立不成立。应该说,这种根据推定而确认案件事实的规则与根据证据直接认定事实的证明规范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此外,案例中存在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规则来认定法律事实的方法论。这一证据规则的效力虽然弱于前两项证据规则,但同样可以作为案件法律事实判定的依据。

    第二,对案例中阐述有关法律制度、法律原理及法律精神的参照。

    在成文法制度的司法体系下,对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渴求达到具体明确的程度往往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性。但是,立法技术或这种法律体系本身的局限性又难以满足法律人的该类要求。因此,案例中对现有法律制度、法律原理及法律精神的阐述就成为在审案件有力的参照。尤其是当立法之间存在冲突或者法律制度过于原则化甚至空白化的情形下,法官造法显得更加具有活的法律之价值。

 案例中裁判规则的参照适用

    笔者认为,法官在司法案例中援引法例和阐述有关法律适用的正当性时必须关注自身权限的合法性。

    司法案例对现有法律立法精神、法律制度及其效力的阐述应当立足于法官的合法解释权基础之上,应当遵循立法法的有关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自2009114日起施行的《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中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确需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无法选择适用的,应当依法提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做出裁决,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第三,对案例中具有普适效力并上升为一般性裁判规则的参照。

    案例指导制度的根本目的是要把那些具有独特价值的案例发公布、抽象、提高起来,充分发挥这些案例独特的指引、示范作用,使得司法实践能够学习借鉴这些案例所体现的裁判规则和法律思维,并参照指导性案例的特质精神,公平地处理案件,为构建司法权威提供支持。

    笔者认为,对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等指导价值的归纳不能仅限于对该案例具体处理规则的总结,而是应当源于案例而高于案例。应当从案例的特殊性中抽象出案例的一般性指导价值,从而使得该案例具有对同类案件普适的法律效力。

    第四,正确认知个案中的特殊裁判规则。

    案例价值的核心是对同类型案件要具有指导性和参考性。如果某一裁判规则仅仅适用于个案中的特殊规则,只具有一次性而不是普适性的裁判价值时,则该类规则不应当作为案例裁判规则来进行援引。

    第五,重视裁判规则中对法律效力层级的审查。

    在法律规范适用效力层级方面,立法法及最高法院均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即在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应当按照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的效力层级渐次援引。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第六,应当重视案例类型的覆盖性。

    笔者认为,案例指导制度如要发挥广泛的指导性作用,则必须重视案例类型的广泛覆盖性,而不是仅仅追求案例的数量。因为,如果仅有数量庞大的案例库但案例类型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覆盖性和典型性,则案例指导制度很难发挥其统一法律精神的指导性价值。

    第七,重视甄别案例中裁判思维的瑕疵。

    毋庸讳言,任何案例均可能存在缺陷。这种缺陷既包括认知方面也包括法律适用方面。因此,科学严谨的治学态度要求我们在研究案例裁判规则时必须重视对其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考证。

    本系列文稿从下期开始将根据具体的真实案例来对其中的裁判规则展开研究,解析的案例范围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公报》刊登的案例,同时也包括其他一般性案例,且这种裁判规则的归纳与解析在同一案例中可能涉及多重法律领域,从而具有一定的综合性。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